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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始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為有效管理職安法十三條所稱之新化學物質,勞動部依母法授權訂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並已於104年1月1日正施實施,關於公告清單查詢、新化學物質登記、資訊公開與相關文件皆可於本網站取得。未來新化學物質登記資訊將為源頭管制的重要基礎,藉由評估其危害、暴露或風險資訊,可作為後續防範措施與管理的重要依據。
網站特色
- 整合工商憑證與XCA或帳密登入
- 提供新化學物質登記
- 提供公告清單查詢平台
- 提供工具指引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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